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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履行法定義務常見問題答疑(2022 年第1期)

    發布者:怡環科技    時間:2022-05-09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履行法定義務常見問題答疑(2022 年第1期)

    一、綜合問題

    (一) 2022 年度新增重點監管單位和非新增重點監管單位分別需要履行哪幾項義務?

    答: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以下簡稱“重點監管單位”)需履行的義務內容詳見《深圳市生態環境局關于督促 2022 年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履行法定義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附件 1 及附件 2 中備注。

    (二)《通知》中重點監管單位需履行的各項義務中哪些需要第三方技術單位協助完成?

    答: 企業作為土壤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單位,在義務履行過程中應承擔主體責任。各項義務的履行可由重點監管單位自行完成或委托第三方技術單位協助完成,其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工作中涉及的檢測報告需由具

    有檢測資質( CMA)的單位出具。

    (三)重點監管單位部分生產區域已永久停止使用,停產區域是否需要開展自行監測?

    答: 企業僅部分區域停產,尚有其他生產活動且未移出重點監管名錄的,仍屬于在產重點監管單位,需按照《通知》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工作。對于停產區是否需進行采樣監測,需結合《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 HJ1209-2021)和停產區的實際情況,判斷是否需劃定監測單元和開展監測。

    (四) 費用問題

    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環境管理的通知》(粵環發〔 2021〕 8 號)要求,重點監管單位編制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監測方案,經專家論證后組織實施。 2022 年,市生態環境局將委托第三方技術單位對各重點監管單位提交的自行監測方案開展免費技術審核。通過技術審核可視同通過專家評審。如我局委托的第三方技術單位在審核過程中向企業索取費用,企業可撥打電話進行投訴: 23911768。

    各重點監管單位也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自行組織專家評審,相關費用自行承擔。

    二、專項問題

    (一)報送有毒有害物質排放信息

    1、 2021 年已經報送過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情況, 2022 年是否仍需要報送?

    答: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重點監管單位應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通過廢水、廢氣及固體廢物等形式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質情況。

    (二)土壤污染隱患排查

    1、非新增的重點監管單位在 5 月 30 日前是否需要報送隱患排查制度?

    答:不需要。 非 2022 年新增重點監管單位應按照已建立的隱患排查制度開展土壤污染隱患排查,無需重新報送隱患排查制度。若企業進行了新、改、擴建或進行了工藝和技術升級,涉及制度內容調整和變化的,需通過深圳市企業環保服務平臺進行更新。

    (三) 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

    1、《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

    ( HJ1209-2021) (以下簡稱《自行監測指南》)的適用范圍中提到貯存場和填埋場的監測,國家已發布相應技術規定的,從其規定。屬于貯存場或填埋場的重點監管單位具體應執行哪個技術規定?

    答: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的重點監管單位應按照《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環境監測技術要求》( GB/T18772—2017)執行。其他暫未發布行業技術規定的,按照《自行監測指南》執行?!渡罾l生填埋場環境監測技術要求》( GB/T18772—2017)中未作出規定的部分,可參照《自行監測指南》有關要求執行。

    2、土壤深層采樣、地下水監測井的建井深度如何確定?

    答: 土壤和地下水的監測應遵循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且不造成安全隱患與二次污染的原則。針對土壤和地下水采樣深度基于以下幾點確定:

    ①根據《自行監測指南》《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環境監測技術要求》( GB/T18772-2017)規定,地下水監測井的布設應根據企業所在區域的地下水水文地質條件確定,要能反映地下水水質變化情況。地下水井的深度不僅要根據地下水埋深確定,還應結合地下水水文地質條件,監測點盡量布設在存在水力聯系的同一個含水層中,原則上只需對潛水層進行監測,不建議穿透淺層地下水隔水底板進行監測。若涉及地下取水或發現深層(或承壓水)存在污染跡象的應考慮增加取水層監測。

    ②根據《自行監測指南》 5.2.2 土壤監測點要求,需先判斷是否需要布設深層土壤監測點。若劃分為一類單元但單元下游 50m 范圍內設有地下水監測井并按要求開展地下水監測的單元可不布設深層土壤監測點;劃分為二類單元的原則上只需布設表層土壤監測點。深層土壤監測點的采樣深度應結合隱蔽性重點設施設備的埋深確定,原則上應略低于其對應的隱蔽性重點設施設備底部與土壤接觸面。

    ③按照《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環境監測技術要求》( GB/T18772-2017),一般生活垃圾填埋場均需在下游布設地下水監測井。原則上滿足上述土壤監測布點要求的,填埋區可不采集深層土壤樣品,其他表層土壤和地下水仍需參照技術指南開展監測。

    3、《自行監測指南》中提到地下水原則上采集潛水層,如果已有的地下水監測井是深層的, 2022 年自行監測中是否可以利用?

    答:視情況而定。 若現有地下水監測井符合《自行監測指南》《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環境監測技術要求》( GBT18772-2017)和《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 164-2020)要求,鼓勵企業利用現有地下水井開展監測工作,否則應重新建設地下水監測井。根據技術規范要求, 地下水井的深度不僅要根據地下水埋深確定,還應結合企業所在區域的地下水水文地質條件,監測點盡量布設在存在水力聯系的同一個含水層中,原則上只需對潛水層進行監測,不建議穿透淺層地下水隔水底板進行監測。若涉及地下取水或發現深層(或承壓水)存在污染跡象的應考慮增加取水層監測。建議根據《自行監測指南》 要求優化地下水井布設,方便未來開展地下水監測。同時建議做好地下水監測井的管理與維護, 方便開展后續監測。

    4、深層土壤監測點是否僅需采集 1 個深層土壤樣品?

    答:視情況而定。 首先需結合《自行監測指南》 5.2.2 土壤監測點要求,判斷是否需要布設深層土壤監測點。若劃分為一類單元但單元下游50m 范圍內設有地下水監測井,并按要求開展地下水監測的單元可不布設深層土壤監測點。若確需開展深層土壤監測,每個深層土壤監測點至少需采集 1 個深層土壤樣,深層土壤監測點的采樣深度應略低于其對應的隱蔽性重點設施設備底部與土壤接觸面,具體采樣數量需結合采樣過程的實際情況(如發現有污染跡象、采樣區域曾發生突發環境事故等)判斷是否增加。

    5、 2020 年或 2021 年開展的自行監測數據在 2022 年開展的自行監測中是否可以使用?

    答:視情況而定。 根據《自行監測指南》,土壤監測頻次為表層土壤1 年/次,深層土壤 3 年/次;地下水監測頻次為一類單元半年(或季度)/次,二類單元為 1 年(或半年) /次。若重點監管單位 2022 年度自行監測需采集深層土壤樣,且原有土壤自行監測點位布設符合《自行監測指南》要求, 2020 年或 2021 年的深層土壤監測數據在 2022 年度可以使用,其他表層土壤和地下水仍需要按照《自行監測指南》開展監測。

    6、若重點監管單位監測單元下游 50m 范圍內不具備建井條件,是否需要在重點設施設備周邊破開硬化層采集深層土壤樣品?

    答:需要。 首先需明確重點監測單元是劃分為一類單元還是二類單元,一類單元原則上需布設深層土壤監測點和表層土壤監測點,二類單元原則上需布設表層土壤監測點。若一類單元下游 50m 范圍不具備建井條件,原則上需破開硬化層,在一類單元涉及的每個隱蔽性重點設施設備周邊布設至少 1 個深層土壤監測點,單位內部或周邊還應布設至少 1 個表層土壤監測點(單元內部及周邊 20m 范圍內地面已全部采取無縫硬化或其他有效防滲措施,無裸露土壤的,可不布設表層土壤監測點)。建議重點監管單位結合企業布局和實際生產情況,在一類監測單元下游 50m 范圍內選擇合適區域布設地下水監測井。

    7、《自行監測指南》僅要求布設地下水監測井對照點,土壤是否需要布設對照點?

    答:不需要。 《自行監測指南》未對布設土壤監測對照點作出明確要求,可不布設土壤監測對照點。

    8、若重點監管單位地下水監測頻次為半年/次,即 1 年需要采集 2次,第 2 次監測是否只需監測超標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

    答:是。 第一次監測為初次監測,之后屬于后續監測。根據《自行監測指南》要求,后續監測的指標至少應包括前期監測中曾超標的污染物及涉及的所有關注污染物。

    9、 2022 年地下水監測頻次如何確定?發布《通知》時已臨近 5 月份,是否只需要監測 1 次?

    答:不是。 根據《自行監測指南》,地下水監測頻次為一類單元半年(或季度) /次,二類單元為 1 年(或半年) /次。地下水監測頻次為每年2 次或以上的,應自《通知》發布之日起按照《自行監測指南》要求開展監測。監測時間可結合深圳市地下水季節性變化特點設定,深圳市地下水豐水期一般在 4-10 月,枯水期在 11-3 月。 建議自行監測方案通過技術審核后盡快開展地下水采樣。

    10、若監測結果顯示地下水常規指標如氨氮超標,超標指標非企業特征污染物,應該采取什么措施或者提什么建議?

    答: 首先,需結合重點監管單位的用地歷史、行業類別、原輔材料使用情況、生產工藝、產排污情況等對涉及的特征污染物進行分析,判斷歷史和當前是否可能涉及超標的污染物。其次,與地下水對照點監測數據進行對比分析,排查污染成因,判斷地下水超標是否可能由廠區內市政管網破損等其他非生產環節造成,查明成因后應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污染持續加重或擴散。

    經分析污染并非該企業生產活動造成,可不提高監測頻次,但應在監測結果分析中予以說明。

    (四)報送有毒有害物質地下儲罐信息

    1、 2021 年已經報送過有毒有害物質地下儲罐信息, 2022 年是否仍需要報送?

    答: 若地下儲罐狀態發生變化(如新增或者拆除地下儲罐),應及時在深圳市企業環保服務平臺中更新相關信息。

    (五) 土壤污染防治法定義務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

    1、需要在排污許可證系統上報法定義務履行成果,但是排污許可系統暫無相關版塊,需要在何處上傳?

    答: 可在排污許可執行報告年報> 年報> 八、附件> 其他處上傳履行土壤污染防治法定義務相關材料。

    (六) 污染溯源與排查整治

    1、為什么要開展污染溯源與排查整治?

    答: 根據《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規定,重點單位在隱患排查、監測等活動中發現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跡象的,應當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參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有關規定及時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根據調查與風險評估結果采取風險管控或者治理與修復等措施。

    開展污染溯源是讓企業核實污染物是否與自身生產活動相關,查找引起污染的原因并及早發現污染源頭,及時采取風險管控或治理修復措施,防止污染持續加重或擴散,降低企業后期風險管控和修復的成本。

    2、污染溯源是只需要針對超標的污染物嗎?

    答:是。 污染溯源和背景值調查主要是針對自行監測或周邊監測顯示土壤或地下水監測數據超過評價標準的污染物,監測數據未超過評價標準的指標無需開展溯源調查。

    3、周邊土壤監測結果顯示某物質超標,但是企業生產沒有使用與該物質相關的原輔材料,如何開展溯源?

    答: 一是需結合重點監管單位的用地歷史、行業類別、原輔材料使用情況、生產工藝、產排污情況等對涉及的特征污染物進行分析,判斷歷史和當前是否可能涉及超標的污染物。

    二是應明確污染物超標的層位,并核實是否存在污染物遷移到周邊的污染途徑,如通過大氣沉降、地下水遷移等。

    三是可適當增加廠區內土壤監測點位,盡量布設在靠近周邊監測點位的廠區內,以及可能存在超標污染物的生產區域,核實廠內是否存在該類污染物的污染跡象。

    四是可參考《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及效果評估報告技術審查要點(試行)》中關于異常點位排查方法, 確認超過土壤評價標準的點位是否屬于異常點位;或參照《深圳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與風險評估工作指引( 2021 年版)》中關于地塊尺度背景調查要求,核實是否屬于背景原因引起的土壤或地下水監測結果異常。

    重點監管單位應結合調查情況,編制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溯源與排查整治報告或背景值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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